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

2020629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核准、省科协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Surveying , Mapping and Geo-information Society of Hunan,缩写为SMGISH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是由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将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的推广和普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韶山中路693号,邮政编码:410007,电话:0731-88642820、88643116,网址:www.hnch.org.cn,电子邮箱:hnschxh@sin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密切联系广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究和高新技术考察,组织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成果展览等活动,促进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

(三) 开展和促进民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省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四) 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组织科技工作者对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五) 弘扬科学精神,宣传普及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传播测绘地理信息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科技知识的活动。编辑出版《湖南测绘》双月刊、测绘地理信息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文献资料。

(六) 开展有关课题研究、项目论证、成果评审和鉴定、职业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举办科技展览等咨询服务工作。

(七) 按照规定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和优秀工程奖等表彰奖励工作。评选、推荐测绘地理信息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以及成绩突出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八) 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科技水平和工作能力,发现、举荐优秀团队和优秀科技人才。

(九) 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十) 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移交的工作职能,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在本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研和教学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院所和院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或接受特邀获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2.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3.其他依法注册的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等;

4.省外在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入会。具备相关测绘资质并依法备案的,视同具备入会单位会员资格。

(二) 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或科级以上,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的管理工作者;

3)在测绘行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2.荣誉会员

1)对测绘地理信息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科技交流的专家、学者;

2)学会换届后不再担任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学会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 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

(三)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参加本会申请和提名推荐的有关奖励;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或出现严重失信问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主要由各会员单位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组成。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

)理事会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领导本会及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无故缺席的予以警告,无故缺席超过三次的,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能: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可根据学会工作适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

)在测绘地理信息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学会相关决议、决定,协助理事长做好学会各项工作;

)协调学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下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带头发展会员、壮大学会队伍;

)对学会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参加有关活动。

第四节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以及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人员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专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任务。

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议决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协助学会联系其所代表的专业(工作)领域,维护其专业(工作)领域内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20年6月29日经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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