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由法定代表人管理日常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学会为非营利性组织,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财务部配备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财务部应在每月15日前,及时报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进行抽换。
第二章 会费的支配与管理
第七条 学会根据规定收取的年费,必须及时入账、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由秘书处给已缴纳会费的单位开具《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定时去省财政厅进行核销。
第九条 学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举行(办)各类会议和活动;
(二)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会务、考察、培训等费用;
(三)刊物、资料、书报印刷及发行费用;
(四)专家、学者讲课、咨询的报酬;
(五)与国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六)给予对学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七)本会开展评奖活动的奖励费用;
(八)刊物征稿报酬;
(九)本会聘用人员工资、绩效及福利支出。
第三章 费用报销流程及审批
第十条 报销流程:报销人(经手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每张发票需经手人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经财务复核后,报副秘书长审核,呈学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
为维护财经纪律,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严格按“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报销票据,必须是准确、真实、合法的原始凭据。发票上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并盖有单位发票专用章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收据上必须有财政监制章并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若原始凭证金额有错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财务人员必须履行对原始凭证要素进行审核的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全的凭证予以退回,严格按《会计法》要求更正、补充;对超过审批权限签批的凭证不得受理。
2.发票必须字迹清楚,无论金额大小,基本要素必须完整。基本要素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识别号和开户银行、账号,行业类别(*号标注)、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和开票单位名称等。发票未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清楚或与开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3、当货物或服务品目太多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开具时,可以汇总开具发票,货物或服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等可以不填写,但发票后必须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明细清单附在汇总开具的发票后面,税率统一,金额一致。当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为热敏纸时,应以复印件作为附件。
4、发票基本要素的购买方名称统一规范为“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纳税识别号为:5430000501423087B,开户银行为:中行韶雨支行,银行账号为:5989 5735 0432。
5、支出金额(不含差旅费)超过1000元时应由学会账户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的,可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不同事由的发票(费用)不能汇总填报费用报销单,如:招待费报销单中不能包括交通费等。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17号)。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会议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30 | 150 | 120 | 600 |
二类会议 | 290 | 140 | 100 | 530 |
三类会议 | 240 | 130 | 70 | 44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应转账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
第五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财行﹝2018﹞20号)执行。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开支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地点 | 培训 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省内 | 一类培训 | 260 | 130 | 60 | 30 | 480 |
二类培训 | 240 | 130 | 40 | 30 | 440 | |
省外 | 一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30 | 150 | 4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5、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理事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6、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一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预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老师相关资质证明、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法定代表人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审批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专家咨询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专家咨询费是指各类项目、科研课题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
2、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5、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进行。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 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第七章 差旅费标准和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8﹞67号)。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应符合规定等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超标准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时,应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才能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单备注栏说明情况。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在省内出差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由学会、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第四十条 报销规定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4、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其往返差旅费款可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公务接待费标准和报销
第四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严格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及《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文件执行。公务接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适用范围:
1、有关部门来学会检查、指导、协调工作;
2、兄弟学会因公来学会考察、联系、交流工作;
3、会员单位来学会联系、交流工作;
4、其他因公需要招待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1、住宿标准。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费应当由出差人员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用餐标准:原则要求用工作餐。公务接待餐费报销需附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详细菜单。公务接待及工作餐不得含烟酒、海鲜和野味等高档菜肴以及非餐饮用品(如纸牌等)。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九章 聘用人员薪酬和奖金
第四十六条 适用于学会所有聘用人员,兼职人员不得取酬。
第四十七条 工资模式
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年度绩效奖金+五险一金+其他
1、基本工资综合考虑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大小、学历技能高低、能力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按照劳动合同签订金额标准。
2、工龄工资为学会连续服务年限长短决定,鼓励聘用人员长期、稳定工作。工龄工资=工龄*100元(即每工作满一年,加工龄工资100元)。
3、年度绩效奖金是为奖励聘用人员完成工作情况所设立的奖金。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种,考核优秀者,年度绩效奖金按年度总工资额的35%标准发放,并多发一个月的工资;良好者年度绩效奖金按总工资额的25%标准发放;合格者年度绩效奖金按总工资额的15%标准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4、学会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测绘学会等主管部门的年度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可对聘用人员每次按一个半月工资标准进行奖励;获得“良好”等次的,可对聘用人员每次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奖励。
5、其他是聘用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编辑费、津补贴等。
6、学会聘用人员可加入挂靠单位工青妇组织,并按挂靠单位工会政策享有相关福利。聘用人员劳防装备、逢年过节、会员生日、生育、生病住院、防暑降温、体检、退休离岗的慰问等支出应按相关规定造表,经审批签字后,学会财务部负责发放,报账时应附发放人员名单和领取人签名表。
第四十八条 学会兼职财务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发放适当薪酬。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