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用车主要保障范围:

1. 传送机要文件;

2.参加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3.按规定接待来学会检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人员;

4.按规定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参加会议,开展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

5.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应该派车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各类公务用车必须由用车人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副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派车。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加油卡、定点加油”制度。加油卡由秘书处专人保管,严格对应一车一卡专用,严禁公卡私用。每次加油需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注明车辆里程数、加油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 公务用车在执行公务后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场,钥匙交由专人保管。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切实履行驾驶员行车准则,驾驶员要高度重视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持证驾驶,不得疲劳开车、酒后开车,杜绝重大车辆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车辆保养维修需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由副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维修。《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一式二份,秘书处和定点维修企业各一份。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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