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好学会章程中规定的理事会的职责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及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会议召开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参会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和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 会议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 在会议召开之前,参会人员可向秘书处提出议题,学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同意后,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参会人员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有表决须2/3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需事前向秘书处说明。如无正当理由,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其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条 理事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密切联系会员,了解和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