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任务,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2-3名,成员10~20名,秘书1名

第四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负责审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其支撑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及秘书,由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名单,报学会秘书处备案,任期五年。

第六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及秘书,应由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成就、愿意付出一定精力、热心学会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及秘书,应按要求参加学会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完成交给的工作,不参加会议不愿承担工作的应视为自动退出。

第八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专业工作特点制定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学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按要求组织对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进行年度考评,并定期向学会理事会报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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